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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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經內政部核准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 一、營業項目有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者。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四、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者。 五、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者。 前項航空公司應具有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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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5 條"的規定,要經內政部核准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的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公司的營業項目必須包括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 2. 公司的負責人必須是中華民國國籍。 3. 公司必須擁有具有航攝或遙攝能力的航空器。 4. 公司必須擁有完整的航攝或遙攝儀器。 5. 公司必須有航攝的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 此外,航空公司必須具備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例如,如果一家航空公司希望辦理航攝作業,該公司的營業項目必須包括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並且其負責人必須是中華民國國籍。該公司還需要擁有能夠進行航攝的航空器,以及完整的航攝儀器。此外,公司還需要具備航攝的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最後,該航空公司還需要獲得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的核准才能進行航攝作業。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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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