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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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 (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申請辦理或承攬航攝或遙攝作業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三份。 二、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攝影地區範圍圖。 四、辦理航攝或遙攝業務之設備清冊: (一) 飛機類型及機號。 (二) 測量攝影儀器及沖洗曬印設備種類、名稱及架數。 前項實施計畫書應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攝影地區及範圍。 三、作業方法、攝影之航高、航速、比例尺、航線及重疊比、感測器種類等。 四、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登查號碼。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承攬之案件,應另附契約書。 九、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如須送往國外處理者,應予敘明。 十、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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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6條,當政府機關、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申請辦理或承攬航攝或遙攝作業時,他們必須向內政部提供以下文件: 1. 實施計畫書三份。 2. 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攝影地區範圍圖。 4. 辦理航攝或遙攝業務之設備清冊,包括飛機類型及機號以及測量攝影儀器及沖洗曬印設備種類、名稱及架數。 此外,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目的。 2. 攝影地區及範圍。 3. 作業方法、攝影之航高、航速、比例尺、航線及重疊比、感測器種類等。 4. 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登查號碼。 5. 經費概算表。 6. 實施期間。 7. 預計成果。 8. 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承攬之案件,應另附契約書。 9. 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如需送往國外處理者,應說明。 10. 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資料提供了對航攝或遙攝作業的詳細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則旨在確保進行航攝或遙攝作業時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內政部「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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