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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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應依內政部核定之航攝或遙攝作業實施計畫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受理該辦理單位申請航攝或遙攝作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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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7條,辦理單位在進行航空攝影或遙感探測攝影作業時,應依照內政部核定的實施計畫進行。如果違反了該規定,辦理單位可能會被停止一年的航攝或遙攝作業的受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可能是《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管理辦法》(內政部100年2月2日內政部辦公廳函)。根據這項辦法的第4條,航空攝影或遙感探測攝影作業應依內政部核定之實施計畫進行。如果未依照計畫進行,可能會受到停止作業的處罰。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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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