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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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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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進行其他處分時,應依照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的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這表示在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時,例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進行買賣或其他處分,必須遵循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關於土地權利的相關規定,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和第四節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權利變更登記。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土地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在進行權利變更登記時,必須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登記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参考资料: - 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
- 土地法法規
- 土地登記規則法規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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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