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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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託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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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3條,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當受託人發生變更時,應進行受託人變更登記。例如,如果原來的受託人被替換為新的受託人,則需要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 另外,當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消滅或因其他原因恢復至原委託人所有時,需要進行塗銷信託登記。例如,如果因信託關係結束而使土地權利回復到原委託人名下,就需要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另外,當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轉移給不是委託人的歸屬權利人時,需要進行信託歸屬登記。例如,如果在信託關係結束後,土地權利轉移給了其他人,就需要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最後,如果受託人在信託期間透過信託行為取得了土地權利,則需要辦理信託取得登記。這意味著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獲得了新的土地權利,需要辦理信託取得登記。 以上就是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3條的解釋,這些規定用來確保土地權利在信託關係中的變更和轉移能夠正確登記並得到保護。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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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