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託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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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託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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