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得以遺囑或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以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信託契約書為之,其格式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版 (五) 第 296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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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得以遺囑或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以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信託契約書為之,其格式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版 (五) 第 296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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