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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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得以遺囑或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以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信託契約書為之,其格式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版 (五) 第 296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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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以是遺囑或信託契約書。如果使用信託契約書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則應使用公定信託契約書的格式。具體的格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版 (五) 第 2964-31 頁》的附件一。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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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