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土地權利信託,於土地、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登記方式,除以他項權利所為有關信託之登記以附記登記方式為之外,其餘以主登記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土地權利信託在土地、建物登記簿中的所有權部分以及其他權利部分的登記方式,除了其他權利所涉及的信託登記以附記登記方式進行外,其餘的登記方式則採用主登記方式。這表示土地權利信託的登記將根據土地法所規定的登記程序進行,並以主登記的方式記載在登記簿上。 例如,如果一個土地的所有權被設立信託,該土地的所有權會以主登記方式在土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並在相關權利項目的部分進行附記登記。這樣可以確保土地權利信託的登記程序符合土地法的規定,並確保信託的權益得到保護。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