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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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作业办法》第8条规定,如果土地权利由于成立信托关系而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并颁发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权利证明书,应在手工复写书证的左上角盖章,或在电脑打印的书证格式内增加信托财产、信托内容和详细的信托专簿信息。 参考资料:《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作业办法第8条》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他項權利證明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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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