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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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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自承領之當期起免繳租金。但應負擔地價稅或田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承領人在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此條規定了承領人在完成地價繳交後,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和相關戶籍資料,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負責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登記後,承領人可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自承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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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承領人自承領之當期起免繳租金。但應負擔地價稅或田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