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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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承領人在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此條規定了承領人在完成地價繳交後,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和相關戶籍資料,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負責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登記後,承領人可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自承名詞
- 地價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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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