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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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發出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的30天內繳清第一期地價。根據參考資料,此程序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繳款,以便後續頒發承領證書。 2. 申請人在繳清第一期地價的同時,並需以書面承諾遵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的各項限制。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申請人在領取承領證書之前對於承領土地的使用和限制做出承諾的要求。 3. 若申請人不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繳納,則會被視為放棄承領。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繳款程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和混亂。
- 戶籍謄本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九條第四款條文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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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