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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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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2. 2.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依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附承領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發出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的30天內繳清第一期地價。根據參考資料,此程序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繳款,以便後續頒發承領證書。 2. 申請人在繳清第一期地價的同時,並需以書面承諾遵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的各項限制。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申請人在領取承領證書之前對於承領土地的使用和限制做出承諾的要求。 3. 若申請人不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繳納,則會被視為放棄承領。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繳款程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和混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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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