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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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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之邊際養殖用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准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
  2. 2.前項免繳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收回其承領證書。但承領數筆土地僅部分土地免繳地價者,於原承領證書加註後發還之;其已繳之地價應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6條,承領人自承領之當期起免繳租金。然而,承領人仍需負擔地價稅或田賦的費用。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農民承領了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根據該辦法,他在承領土地時起免繳租金,但他必須承擔相關的地價稅或田賦費用。這表示他必須支付由政府設定的相關稅金,以維持他的土地使用權。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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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承領之邊際養殖用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