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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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8條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在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若承領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1. 死亡無人繼承。 2. 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土地被適當的使用和管理。如果土地被收回,承領人需繳回已支付的地價,除非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則需依據民法處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一次無息發還已繳的地價。 此外,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土地的地上物需要收回,承領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自行處理,或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估價並給予特別改良的補償。 總之,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8條的目的是確保有效的土地使用和管理,並在某些情況下,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能夠收回土地並進行相應處理,保護公共利益。
- 所有權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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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