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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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 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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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則根據逾期的長短,加收不同的違約金。具體而言,如果逾期未超過一個月,則加收應納地價的百分之二作為違約金;如果逾期一個月以上但不超過兩個月,則加收百分之五;如果逾期兩個月以上但不超過三個月,則加收百分之十;如果逾期三個月以上,則加收百分之十五。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地價,則有權撤銷承領人的權利並收回土地,已經繳納的地價將一次無息發還,而土地上的特殊改良或地上建築物則根據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承領人按時繳納地價,並維護國有土地的管理。参考资料:「法務部」,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pcode=O00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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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