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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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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內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之放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承領後之移轉登記等事項,準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2條,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款,承領人繳清地價後需等待至少五年後纔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這表示在此五年期間內,承領人不得將土地轉賣給他人。 2. 在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的五年內,除非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而需要進行區段徵收或徵收外,承領人不得自行變更土地的使用方式。這意味著承領人在此五年期間內需要遵守原本土地使用的目的,不能做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 這些釋義是根據相關法條而得出的解釋,並無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可提供。

  • 準用名詞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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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之放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承領後之移轉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