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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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養殖用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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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該條規定了放領工作要點的制定程序。在直轄市的情況下,由直轄市政府制定該要點,並報內政部備查。而在縣(市)的情況下,則由內政部制定該要點。至於該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本文中並未提及,故無法進一步回答。
- 比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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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