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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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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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有边际养殖用地放领实施办法第24条的规定,山坡地范围内国有边际养殖用地的放领事项,除了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其水土保持的处理与维护、承领后的移转登记等事项,适用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法條,如果在山坡地范围内的国有边际养殖用地要放领,除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放领之外,还需要按照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的规定处理水土保持和维护以及放领后的移转登记等事项。 參考資料: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6條、保育條例第20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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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