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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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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七十九年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調整,並公告放領當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2. 2.部分土地無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3. 3.第一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放領面積應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如果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導致申請承領人實際使用面積與租約面積不符,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未達租約面積,並且申請承領人同意終止租約超過實際使用面積部分,則以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2.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未達百分之十,則以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3.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百分之十,則以租約面積加百分之十辦理放領,並收回其餘部分進行另行處理。不過,如果其餘部分面積在一公頃以下,則可一併放領,不需要收回。 另外,根據第2款和第3款規定放領面積超出租約面積辦理放領部分時,放租機關應根據以下期間計收使用補償金: - 自受理申請承領之當月起,追收至開始使用時止,但最長以五年為限。 - 自受理申請承領之次月起,至承領人承領之前一個月止。 資料來源: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輔導會網站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 參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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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