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放領面積應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如果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導致申請承領人實際使用面積與租約面積不符,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未達租約面積,並且申請承領人同意終止租約超過實際使用面積部分,則以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2.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未達百分之十,則以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3. 如果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百分之十,則以租約面積加百分之十辦理放領,並收回其餘部分進行另行處理。不過,如果其餘部分面積在一公頃以下,則可一併放領,不需要收回。 另外,根據第2款和第3款規定放領面積超出租約面積辦理放領部分時,放租機關應根據以下期間計收使用補償金: - 自受理申請承領之當月起,追收至開始使用時止,但最長以五年為限。 - 自受理申請承領之次月起,至承領人承領之前一個月止。 資料來源: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輔導會網站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按名詞
- 參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