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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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放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以中華民國7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對於部分土地沒有7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的情況,則以該土地所屬的地價區段或鄰近土地7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標準。地價需要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本利合。不過,承領人有權提前繳清地價。每期應攤繳地價的截止日期是通知繳納之日起的三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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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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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