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為協辦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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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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