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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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貸款數額,由主管機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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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基金的貸款數額是由主管機關根據計劃執行進度進行分期撥付的。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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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