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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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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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該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計算。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基金的貸款利率與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的放款利率一致。此外,該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法制局,「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1996年修正版。 2. 財政部地方財政局,「地方建設基金開辦辦法」,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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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