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當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由該登記機關進行權利變更登記。如果土地分配清冊顯示有未繳清的差額地價,該主管機關應通知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未繳清差額地價,並禁止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當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該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該註記,並根據登記結果進行相關圖冊的訂正。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規定了對地籍圖進行重測的程序。此外,農地重劃條例第1條、第25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對農地重劃的相關規定也提供了進一步的參考依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第6款、第51條則規定了在地籍測量後土地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面積不符時的處理方式。最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了土地測量錯誤以及如何進行更正的情形。透過這些法規和規定,可以提供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的充分理解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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