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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並依據登記結果訂正有關圖冊。
  2. 前項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於送登記機關前,應依核定計畫書、圖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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