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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2-13

2
重劃區涉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於重劃計畫書報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2-1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但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認定之: 一、農村聚落: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為範圍。 二、原住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