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五條進行重劃區的勘選時,應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考慮區域內的地形和地物界線,以確定重劃區的範圍。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評估社區的人口數量和對建地的需求量,以確定重劃區的規模。 三、土地使用狀況:考慮區域內土地的使用狀況,如耕地、建地或其他用途,以確定重劃區的土地類型。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考慮區域整體發展需求或增加公共設施的需要,以確定重劃區的範圍。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考慮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以確定他們是否願意參與重劃計畫。 六、財務計畫:評估重劃計畫的財務計畫,包括預算和資金來源,以確定計畫的可行性。 七、其他特殊需要:考慮其他特殊情況或需求,例如災害復建或社區更新需求。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重劃區的選定需考慮以上原則,以確保重劃計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例如,如果一個區域的地形複雜,存在明顯的地物界線,這可能是選定重劃區的重要考慮因素。另外,如果社區的人口數量在增加,且對建地需求量大,這可能成為選定重劃區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樣地,如果區域需要增加公共設施或進行區域整體發展,這也可能成為選定重劃區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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