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