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 32–39共 8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依土地登記簿記載為祭祀公業或取得原因為繼承之共有土地。
重劃工程完竣後,各項公共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並養護之。
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解、調處或裁決確定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 重劃後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 前項重劃完成之日,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本細則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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