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依土地登記簿記載為祭祀公業或取得原因為繼承之共有土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解釋如下:該條細則解釋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2條涉及的共有土地的定義。根據該條例,重劃區中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可以指在重劃計畫書和圖公告期滿之日,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為祭祀公業或因繼承而獲得的共有土地。換句話說,如果土地在重劃區內被用於祭祀公業或繼承目的,並且在重劃計畫書和圖公告期滿之前已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則該土地可被視為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 例如,如果某個農村社區重劃區內有一塊土地在重劃計畫書和圖公告期滿之前已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為祭祀公業的共有土地,則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定義,該土地可以被視為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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