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該條例及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程序。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合作進行辦理。 參考範例:根據該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與臺北市政府合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兩者共同制定辦理程序並進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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