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賦予有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優先購買,其有二人以上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當土地所有權人或在重劃核定時已設籍的人被賦予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進行優先購買。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擁有優先購買權,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果屆期未辦理優先購買手續,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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