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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意見。
  2. 辦理前項公告時,應檢附下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三、重劃前地籍圖。 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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