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對於根據該條例進行的調解和調處,應當做成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應該包含調解或調處的結果,並且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最後將這份紀錄分發給雙方當事人。此外,如果有人對於經過調處而表示異議的案件,相應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擬具處理意見,並將調解和調處的紀錄一同提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裁決。 舉例來說,如果在土地重劃區的分配過程中,當事人之一不滿分配的結果,提出異議,那麼地方的主管機關會審核這個案件,並以書面形式提出他們的處理意見。然後,他們將會將這些處理意見以及相關的調解和調處紀錄提交給中央的主管機關,以便進行最終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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