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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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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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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調解、
調處
,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
調處成立
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
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經表示
異議
之調處案件,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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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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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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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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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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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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