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其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依據該土地的重劃前原有面積並按照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除非土地所有權人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申請分割土地,以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此時可以根據重劃前原有面積及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舉例來說,假設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過程中,某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他可以根據重劃前原有面積及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現金補償。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進行分配,但他選擇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根據他應分配權利面積及重劃後分配位置評定的重劃後地價,計算補償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某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已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並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進行了分配。然而,他選擇放棄分配土地而希望獲得現金補償,他可以根據他應分配權利面積及重劃後分配位置評定的重劃後地價,計算出補償金額。 以上即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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