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應於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完成地籍測量後為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分配結果確定並完成地籍測量後,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遷讓或接管。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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