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的面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土地接管後的三十天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其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若在限期內未繳納,則可以依法移送至強制執行程序。 範例:若一塊土地本應分配給某個土地所有權人的面積是100平方公尺,但實際分配給該土地所有權人的面積是120平方公尺,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應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其繳納差額地價,該差額地價將按照該地區的重劃後地價計算。 2. 如果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的面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土地接管後的三十天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其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屆期內未領取補償金,則可以依法提存。 範例:若一塊土地本應分配給某個土地所有權人的面積是100平方公尺,但實際分配給該土地所有權人的面積是80平方公尺,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應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並按照該地區的重劃後地價計算,發給差額地價作為補償金。若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屆期內領取該補償金,則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提存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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