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的轉載時,應按照原先的登記先後和登記事項,在重劃後應分配的土地上進行轉載。如果需要合併分配,則根據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各個他項權利所占的比例範圍,並在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對於在重劃前已辦理竣限制登記的土地,主管機關除了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轉載外,還應當在轉載後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以及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而對於還未分配的土地上存在其他他項權利、耕作權或辦竣限制登記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如果達成協議,則依照協議結果辦理;如果協議不成,則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地價提存,並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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