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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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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在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處理。具體而言,主管機關應提供有關重劃前後土地的對照清冊,並將其送交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辦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租約登記的正確和相關資料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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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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