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在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處理。具體而言,主管機關應提供有關重劃前後土地的對照清冊,並將其送交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辦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租約登記的正確和相關資料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