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土地分配結果、道路及有關工程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道路及有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五、面積計算及測量原圖整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進行地籍測量時需執行以下工作項目: 1. 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相關測量標誌。 2. 逐個地號進行戶地測量,並根據土地分配結果、道路和相關工程施工位置,在實地上埋設界標。 3. 如果戶地測量發現分配土地的位置、道路和相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處理。 4. 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重新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並且原則上使用不超過五位數的編號。 5. 進行面積計算和測量原圖整理。 6. 如果地籍測量後的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上的面積不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修正土地分配面積和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舉例來說,如果進行地籍測量後發現某塊重劃土地的測量面積與土地分配清冊上的面積不一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修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相關調整後的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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