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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土地分配結果、道路及有關工程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道路及有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五、面積計算及測量原圖整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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