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解、調處或裁決確定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的核發對象應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然而,根據該條例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以經調解、調處或裁決確定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這意味著,如果有異議,則以經過調解、調處或裁決確定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的對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