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了重劃完成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法條第1項,重劃完成後的土地應在完成後的30天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該土地列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免徵地價稅或田賦。而第2項則明確了重劃完成之日的定義,包括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的日子。 根據內容提供的法規和案例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該資料,在一個農地重劃案例中,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直到86年才完成登記,還屬於重劃期間。然而,經過調查,該土地的重劃後登記日期為85年12月31日,地籍測量和土地交接工作在85年10月18日完成,工程驗收於85年9月4日完成。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即系爭土地的土地登記謄本以及台中縣政府所發函的文件,原告對此並沒有爭議,這也是可以相信的。根據前述法規,可以確定該土地的重劃完成日期是85年12月31日。 以此判例為依據,可解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兩個項目。第一項確定了重劃完成後的三十天內,將土地列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程序。第二項則明確了重劃完成之日,指的是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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