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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勘選後,應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圖及勘選報告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2. 前項擬辦重劃區範圍圖,應於地籍圖上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與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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