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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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路路面之處理以鋪設至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 2.前項農路因重劃前已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因村落聯絡交通量較大,經農地重劃協進會及農地重劃委員會決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或水泥混凝土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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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3條的規定,農路的路面處理原則是以鋪設至碎石級配底層為基準。然而,在以下情況下,農路也可以考慮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或水泥混凝土面層:一是重劃前已經鋪設了瀝青混凝土面層或水泥混凝土面層;二是因村落聯絡交通量較大。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經過農地重劃協進會和農地重劃委員會的決議,並且報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或水泥混凝土面層。 參考資料: - 農村地區交通建設發展白皮書 : https://www.thb.gov.tw/sites/ch/uploads/files/202006/f7e059ad3d0eedf1e250a901ca445eb5.pdf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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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