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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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
- 2.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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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5條的規定,會有以下幾個要點: 1. 主給水路的長度不得超過1500公尺,小給水路的長度不得超過600公尺。然而,如果地形特殊且經過規劃單位的水理分析確認其流量能夠滿足尖峰用水量,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在農地重劃區的特定區域,由於地形的特殊性質,主給水路需要超過1500公尺才能保證有足夠的水量供應,經過水理分析後確定能夠滿足尖峰用水量,那麼在這個特定區域,主給水路的長度可以超過1500公尺。 2. 給水路的計畫水位應該比灌溉土地的田面高出十公分以上。但是,如果在特定區域地形特殊,個別坵塊的情況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例如,如果在某個農地重劃區的特定區域,由於地形特殊,無法符合給水路計畫水位比田面高出十公分以上的要求,這個特定區域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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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