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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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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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的投資人,如果想要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經過經濟部的許可之後才能申請。至於具體的相關內容或範例,本題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所以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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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