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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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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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發展現況和產業需求制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的依據,並在核准後進行列冊管理。這意味著該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用地規劃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符合發展需要。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需要進一步發展工業用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工業用地供給情況和未來需求,制定工業用地的總量管制基準,確定核准的手續和規範,並將這些核准的工業用地列入冊管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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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