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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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以下两个條件: 1.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第9条第1项规定的申请案后,应函复申请人,并函知土地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若未经核准,应陈述理由函复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申请案,应该写信回复申请人,并通知土地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如果未经核准,应该在回复申请人时陈述理由。 2. 前项同意函的内容,应该说明以下几个事项: 第一,申请案件经同意后,应按照第9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申请取得的土地,如果使用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区与用地变更及土地开发等方面的问题,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和程序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同意函的内容应该包括申请案件按照第9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以及如果申请取得的土地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区与用地变更及土地开发等方面的问题,则还需要按照相关法令规定和程序办理。 参考资料: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13条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令名詞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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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