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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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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2. 2.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審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3. 3.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4. 4.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之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者,得逕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適用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5. 5.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應列冊管理。
  6. 6.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後之使用情形,並報內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提出的文件如果不符合規定或不完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在兩個月內沒有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則不予受理申請。 舉例:申請人在申請時沒有提供全部的相關文件,直轄市政府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提供所需的文件。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需文件,則申請將不予受理。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核通過後,應該將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的案件簡報表,連同相關文件一起提交內政部進行許可。 舉例:直轄市政府已審核通過一個不動產物權的案件,將該案件的簡報表和相關文件提交內政部進行許可。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內政部許可的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舉例:內政部許可的一份文件是在2021年1月1日發出的,則該文件的有效期限為從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月1日。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取得或設定的不動產物權,如果是因為法院、行政執行署的拍賣或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的公正第三人的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後,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的人可以直接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適用前述條款的規定。 舉例:經內政部許可的一份文件顯示,該不動產物權是因為法院的拍賣取得的,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後,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不需要經過其他規定的程序。 5. 根據該條第五項規定,內政部和直轄巿或縣(市)政府應該對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的不動產物權進行列冊管理。 舉例:內政部和直轄市政府對經內政部許可的一個不動產物權進行了列冊管理,確保管理的規範和有效性。 6. 根據該條第六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定期稽查經許可取得或設定的不動產物權後的使用情況,並向內政部報告。 舉例:直轄市政府會定期稽查一份已經獲得許可的不動產物權的使用情況,並向內政部匯報。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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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人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直轄市或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