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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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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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1.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 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根據上述法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審核: 1.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2. 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3. 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4.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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