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內政部為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許可,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 2.內政部為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許可,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根據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內政部在核准許可時,有必要的話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進行審查。 例子:如果一個大陸地區人民想要在臺灣地區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可以邀請城市規劃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確保該物權設定或移轉的合法性。 2. 根據第六條或第八條的規定,內政部可以訂立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的規定,作為核准或拒絕許可的依據。 例子:內政部可以制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以及總量管制的標準,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時,必須符合這些標準才能獲得內政部的核准。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第8條、第32條 (84.08.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