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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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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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陸資公司申請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不予許可: 1.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2.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3.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4.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以下是相關的案例: 案例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不動產物權申請涉及到正在進行的國家重大建設,例如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或國家安全相關的項目,則根據該條例第3條,申請人的許可可能會被拒絕。 案例二: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不動產物權申請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等行為,可能對當地的土地市場造成不良影響,根據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相關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案例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不動產物權申請會對國土整體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例如對自然環境保護不利或導致不均衡發展,根據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相關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案例四: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不動產物權申請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例如涉及到國家機密或有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等情況,根據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相關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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