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興建。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49條,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興建。這意味着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完成後的兩年內,相關主管機關需要協調相關機構優先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重劃區域內的公共設施能夠在重劃完成後有效地建立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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