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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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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2. 2.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為限。
  3. 3.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第3條的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的人需要填寫申請書,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文件:租約正本兩份和副本一份、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以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此外,第二項規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的提供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的要求,即證明所租的耕地符合農業用地的規定。 另外,如果承租的耕地只佔一部分,還需要提供地籍圖謄本和承租位置圖的副本三份。 根據這些法規,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確保租約訂立或換訂的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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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3 條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