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第3條的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的人需要填寫申請書,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文件:租約正本兩份和副本一份、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以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此外,第二項規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的提供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的要求,即證明所租的耕地符合農業用地的規定。 另外,如果承租的耕地只佔一部分,還需要提供地籍圖謄本和承租位置圖的副本三份。 根據這些法規,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確保租約訂立或換訂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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